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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宅每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不包括12岁以下未成年人),每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不包括赡养、赡养、赡养法关系)。生活区是指生活区。
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设置住宅租赁住宅,不得设置在地面8层以上(租赁住宅除外)。安装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时,不得安装地面6层以上。在木结构等4个防火等级建筑物内安装时,不得安装地面3层以上。对地面3层以上的住宅租赁住宅,不得使用木材楼梯或室内没有防火措施的金属梯子作为撤离楼梯。
钢筋、混凝土、结构等1、2级耐火建筑中安装的房屋租赁住宅:
1.位于地面5层或5层以下的任何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都在10米以下(走廊可以增加到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以上的总数不超过30人。
第二,位于地面6层和7层,有多个单元,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接。任何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10米,任何单位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
(1)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建筑中设置的住宅租赁住宅,其门与紧急出口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软廊建筑可增加到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以上不得超过15人。
(2)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
长期以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和消防标准的缺乏是限制消防行业发展的因素。租赁权、承租人、消防标准为业界打开了新的天窗,租赁超越了时代!
_ Jhttp://1128 . CN/要求“房屋租赁房屋”是指租赁后使用或使用的房屋。酒店业的客房、廉租房、公租房必须符合*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房屋租赁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房屋租赁房屋与其他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按照标准要求将房屋部分与非住宅消防分开,并单独设置独立楼梯和其他疏散设施。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每间卧室人均使用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12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每间卧室实际居住人数在2人以下(法定抚养、有抚养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设置房屋租赁住宅,不得设置在地面8层以上(租赁住宅除外)。安装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时,不得安装地面6层以上。在木结构等4个防火等级建筑物内安装时,不得安装地面3层以上。对地面3层以上的住宅租赁住宅,不得使用木材楼梯或室内没有防火措施的金属梯子作为撤离楼梯。
第五条除商品房租赁外,租赁住宅每层至少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设置撤离楼梯:
第六条房屋租赁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影响疏散的物品。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消防结构的障碍物。如果需要设置,应该可以从内部轻松打开。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汽车并充电。出租车人发现电动汽车非法保管充电时,应立即督促保管人和充电器转移。
第七条房屋租赁住宅为木结构住宅、砖木结构住宅、木楼梯房屋或居民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通道设置手动火灾警铃,并在每个出入口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第八条房屋租赁房屋,应当按照各承租人不止一个的标准配置灭火器,放置在明显易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必须是3公斤以上磷铵(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的灭火等级和类型灭火器。
第九条住宅租赁住宅的天花板和内壁使用不可燃材料,内壁墙应堆叠到地板地板上。但是,不包括木结构等4级耐火等级的住宅租赁住宅。
第十条房屋租赁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保险丝)、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时,不能用铜线、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电气电路的规格必须满足电气设备的负荷要求。电线电缆采用金属管、金属封闭线槽或绝缘阻燃聚氯乙烯电气套管保护。对于高温、高热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业护理,使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房屋内不得违反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规定。除厨房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要将不连续墙、封闭门窗与其他功能区分开,并设置自然通风窗。出租人使用相邻房屋租赁时,应对公共区域内的电线、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初期火灾救援、撤离等http。承租人应当规范火灾、电力、天然气的使用,以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危险。
前款规定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公共通道和每个房间都设有单独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汽车存放、充电的场所。电动汽车和其他功能区域均匀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必须用不可燃材料隔开,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充电站的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满足电气安全要求,安装充电插座和充电后自动断电的设备。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危险。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足或
严重堵塞,不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2)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 居民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
(4)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出租房屋同一幢建筑物内有大量居民,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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